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