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收集需求计划、提供场地、人员、技术等支持,创造就业机会,增强就业持续性。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