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建设综合性、区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工服务方式,强化零工岗位收集、供需对接、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服务,推动零工市场网格化、网络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