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建设综合性、区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工服务方式,强化零工岗位收集、供需对接、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服务,推动零工市场网格化、网络化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