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应当确保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发展社会救济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事业;保障公民在养老、就医、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遇到困难,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