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确保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发展社会救济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事业;保障公民在养老、就医、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遇到困难,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社会保障事业。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