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侗族公民。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