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实施家庭教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
(五)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六)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生命教育,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八)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九)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