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的培训考试,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开展法治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