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打桩、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顶进、爆破作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