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