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