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

(二)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材料、会务等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办理会议议决事项等工作;

(三)负责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文书档案的保管使用,资料的收集整理,简报的编发,以及公务联络等工作;

(五)办理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