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工作:(一)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二)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建议;(三)研究、安排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听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专题调查的汇报;(五)听取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情况的汇报;(六)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