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二条已修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