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各项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