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额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的,由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补充。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