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时,除应当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税、免税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通过税收调节加以扶持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