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实际,自主安排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现代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优惠。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