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