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