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油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油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油茶产业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