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扩大油茶种植规模:
(一)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
(二)利用低效茶园、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适宜种植油茶的非耕地改培育油茶;
(三)对划为地方公益林、国家二级公益林以下的油茶林采取带状更新、高接换冠、品种更新等方式实施低产林改造或者结合树种结构调整、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措施种植、改培育油茶;
(四)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闲土地种植油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