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房地产交易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