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含流动人口)每万人二十五至三十辆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