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含流动人口)每万人二十五至三十辆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