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港口不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者阻挠出租汽车在停靠站免费停靠候客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