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经营性小轿车。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