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异地经营;

(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中断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