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企业、驾驶人与乘客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异地经营;(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中断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