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