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