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自治县城镇建成区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施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园林绿化、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