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恢复和改建费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