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使用物业者。

(三)物业服务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组织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