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