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改变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设置营业摊点;(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五)擅自提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六)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