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