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