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已纳入市政管网系统,并按照要求和设计标准安装计量装置;有分户计量要求的,应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三)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网购小商品储存箱等按规划设计配置到位;

(四)安全监控装置按照要求安装到位,做到物业管理区域全覆盖;电梯、锅炉、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

(六)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住宅公共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标示。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