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