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