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管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