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演练时使用,所需水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在指定地点从标有特定标记的取水设施取水,按量计费。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