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价格监督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