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