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开展监测、检测和评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或者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