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五)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