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