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调控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