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有问题需要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常务委员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