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设区的市的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设区的市的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