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