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收到法规草案表决稿后,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修正案的组成人员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并附修正案草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