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