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